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27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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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陳杜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-D09-01-3024920-3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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