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PDV-113-除-1532-2024101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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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黃芬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15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86NX0000000-0 1 2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89NX0000000-0 1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