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33-202410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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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韓文雄 代 理 人 曹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-D0-00-000000-0 1 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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