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TPDV-113-除-1545-2024110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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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陳萬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00171749-7 1 6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