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50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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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張裕萬 代 理 人 郭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5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306610-8 1 382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83571-3 1 613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60385-6 1 7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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