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54-20241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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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許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5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王和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3年3月5日 19,200元 AC44637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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