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59-202410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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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黃國津(即黃澄西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: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64459 1 6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99791 1 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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