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13-除-1567-20241030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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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 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: 共同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本票號碼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邦洲 孫肇慶 洪進儀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8年6月14日 88年12月22日 3520萬元 88A1426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