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67-202410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 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: 共同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(新臺幣) 本票號碼 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邦洲 孫肇慶 洪進儀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8年6月14日 88年12月22日 3520萬元 88A1426G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