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70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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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游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7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9月21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: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8683-8 1 121 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55035-7 1 133 3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69904-7 1 1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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