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75-202410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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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葉紫光(即陳中和之遺產管理人)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 查,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,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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