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76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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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田博仁(即劉佩蘭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郭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5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D-1174390-6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X-457614-4 1 2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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