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95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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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臺幣) 付款地 1 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66年6月10日 未記載 1,589,160元 中國農民銀行 營業部 2 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年7月11日 未記載 3,751,180元 中國農民銀行 營業部 3 中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、成康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年8月10日 未記載 1,381,810元 中國農民銀行 營業部 按: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後,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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