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6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96-20241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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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吳秀美(即侯源遠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侯昱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 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-NX-0013795-9 1 330 2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-NX-0033905-9 1 413 3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-NX-0049422-8 1 269 4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79568-1 1 203 5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8-NX-0091621-7 1 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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