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PDV-113-除-1599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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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王昱訒(即高秀玉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: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-ND-634774-6 1 1,000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-NX-412628-1 1 1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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