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04-202411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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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馮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04號 編號 發  票 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2年11月2日 857,143元 XM69626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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