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10-202411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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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王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) 84NX-0021599-6 1 150 002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) 85NX-0028123-4 1 44 003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泰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) 86NX-0033351-0 1 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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