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TPDV-113-除-1612-20241119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郭瑞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(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),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0ND0249951-5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2ND0340912-5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2ND0340913-3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325858-9 1 146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397579-4 1 125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4NX0397580-2 1 62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502217-3 1 66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502218-1 1 123 00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604049-7 1 2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