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13-20241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蘇育賢 代 理 人 郭思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辰峰 附表: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 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蘇育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4月10日 1,500,000元 DK0073903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