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14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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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張佳筠(即吳春惠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佾瑩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16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5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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