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17-202411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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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葉敏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11911-7 1 1,0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1872-0 1 38 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95412 2 1 250 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248479 6 1 7 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86184 4 1 12 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323138 2 1 26 7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3245 1 1 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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