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PDV-113-除-1627-20241028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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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邱徐保妹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裁 定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: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