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TPDV-113-除-1627-20241105-2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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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邱徐保妹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所為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應更正補充「發行公司: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」等文字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漏載「發行公司: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」,屬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補充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