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28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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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林家如 代 理 人 陳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001628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00677399-6 1 1,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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