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2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33-20241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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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訴訟代理人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6月8日 9,000元 BA0344358 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7月8日 9,000元 BA0344359 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8月8日 9,000元 BA03443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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