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34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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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(以下為新臺幣)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玉昆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6月27日 1,000,000元 11512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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