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TPDV-113-除-1637-2024122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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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8126-7 1 562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57632-1 1 44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306156-0 1 36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54456-2 1 25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402505-4 1 26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0450246-1 1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