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39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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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蔡傅錦芳(即傅根根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0-NX-0012573-7 1 170 002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1-NX-0018973-5 1 142 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2-NX-0025568-8 1 31 00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032086-3 1 32 005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038321-0 1 13 006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47253-4 1 13 007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057003-5 1 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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