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TPDV-113-除-1641-2024110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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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亞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世泙 代 理 人 劉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馬志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6月28日 2,509,280元 HY30383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