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TPDV-113-除-1644-2024110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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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林景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規 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,發行公司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,113年6月26日 股東名簿記載股東為林景睿之股票1,200張,股票號碼及股數如 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