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45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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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陳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馮姿蓉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003686-8 1 245 002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006553-0 1 24 003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012617-0 1 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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