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TPDV-113-除-1647-2024111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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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莊連鶯(即莊謝牡丹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李詩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1-ND-478244-0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1-ND-813604-6 1 100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X-438956-5 1 182 00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5-NX-520947-6 1 766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0572861-6 1 2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