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51-202410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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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達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賴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  第1069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10月11 日屆滿(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 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登寶    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吳昕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 113年6月5日 357,563元 CY22284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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