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52-202411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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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陳毓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: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34212-8 1 11 00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76736-3 1 116 003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46178-1 1 19 004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94836-7 1 21 005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210676-3 1 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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