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0-31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60-202410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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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章梅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60號 編號 發   行   公  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34813-0 1 100 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6101-2 1 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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