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23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63-202412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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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李貞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(原本末日113年10月10日為國定假日,順延至同年10月11日屆滿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: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744944-6 1 871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873529-5 1 1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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