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PDV-113-除-1668-20241107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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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 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訴訟代理人 林詩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6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愛國簡易型分行 金培芳 臺灣銀行愛國簡易型分行 110年12月6日 72,250元 FA25060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