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82-202411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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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蔡東洲 代 理 人 張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6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18381-4 1 260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353311-5 1 48 00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1832-7 1 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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