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TPDV-113-除-1690-2024103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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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蕭立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7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薛德芬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玉山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馮天建 玉山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9年12月21日 66,000元 03255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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