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01-20241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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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陳許銀花(即陳義雄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陳佩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701號 編號     發行公司 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44941-8 1 1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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