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08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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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陳菊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附表所示股票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10月12日(週六),為休息日,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7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4-NX-421679-6 1 658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-85-NX-504726-1 1 98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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