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PDV-113-除-1713-20241107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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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林杏美 送達代收人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8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086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10月11 日屆滿(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