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13-202411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林杏美 送達代收人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28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  第1086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 年10月11 日屆滿(113 年10月10日為雙十節國定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1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 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登寶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