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19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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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李君銘(即黃呂阿市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7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-NX-0254916-0 1 39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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