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41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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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蔡緥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7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劉慧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1月10日 2,000,000元 UC04956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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