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TPDV-113-除-1745-20241113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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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宜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: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得億國際有限公司 盧貞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2年12月31日 18,480元 MJ00022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