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46-202411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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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蔡學文 代 理 人 李娟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-ND-017244~017255 12 12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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