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51-20241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陳志成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陳淑芬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陳詹寶玉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陳佑霖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陳品先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陳澤羽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莫群平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淑卿(即陳喬木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(原屆滿 日113年10月10日為假日,故以此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鈴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