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53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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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游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嘉偉   附表: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許榮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6月28日 5萬元 DK007528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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