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TPDV-113-除-1754-2024112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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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楊景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