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DV-113-除-1759-20241129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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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鄭景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9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24428 5 1 6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87569 4 1 1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