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PDV-113-除-1762-20241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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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歐陽蘭(即朱訓雄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朱萬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3316-6 1 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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