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TPDV-113-除-1762-20241205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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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歐陽蘭(即朱訓雄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朱萬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3316-6 1 80